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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桥国际机场
IATA:HFE
ICAO:ZSOF
等级:4E
海拔:57米
性质:民用机场
跑道数量:1
最大跑道长度:3400
经度:116°59′21″E
纬度:31°59′28″N
电话:0551-63777888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高刘镇
最新信息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1998,现行有效版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第九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建设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在民用机场航站区域内民用航空器进、离场飞行的上升下降地段高出地表150米的建筑物,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产权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本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安徽省局,以便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第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民用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五条禁止在以民用机场中波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半径150米以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架空金属线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半径120米以内修建高于8米的建筑物; (四)半径50米以内修建高于3米的建筑物或者种植高于3米的树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第十七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第四章 升空物体管理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第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宽度为5公里的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第二十条在以民用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的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或者设置了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但不能保持正常显示状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危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的。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民航管理部门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军民合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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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详情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Hefei Xinqiao International Airport,IATA:HFE,ICAO:ZSOF),2013年5月30日正式建成通航,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刘街道,距合肥市中心31.8公里,为4E级国际机场 [1-2]  ,区域枢纽机场,华东机场群成员。
1977年11月,合肥骆岗机场正式开始运营。2006年6月底,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合肥骆岗机场正式升格为国际机场。2013年5月29日24时,安全运行36年的合肥骆岗国际机场永久关闭。2013年5月30日零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正式启用。
根据2017年12月机场官网信息显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跑道长3400米、宽45米;航站楼1座,面积11万平方米;站坪面积36万平方米,共设机位27个,其中廊桥机位19个,远机位8个。按照满足2020年旅客吞吐量11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5万吨的需要设计。
2018年11月26日,合肥新桥国际机场突破1000万客流量,跻身“千万级机场俱乐部”。这是继2017年跨过800万、900万之后又一次历史性突破。
2019年国庆期间,合肥机场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保障方案,适时增开安检通道,减少旅客排队等候时间,重点加强对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个性化服务。




1934年,民国政府正式修建机场,后期被日本军队占领。
1956年,安徽省政府决定投资60万元修复三里街机场,铺设1000米碎石跑道保障飞机通航。
1957年,安徽省政府再次决定扩建三里街机场,将机场跑道变成水泥与沥青路面,并新修了候机楼。
1962年,三里街机场再次扩建,扩建后的三里街机场占地面积约900亩,跑道增长至1200米,全为水泥道面。安全道长150米,跑道西南侧修有滑行道,长560米、宽14米,柏油道面,可供多种型号的飞机起降。
1977年11月,合肥骆岗机场正式建成使用。
1986年4月29日,合肥骆岗国际机场国产运7飞机载客首航。
1996年,合肥骆岗机场按4D标准航空港进行扩建,设计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50万人次。
2005年8月3日,合肥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就对合肥周边进行调研,同时启动机场场址备选工作。
2005年10月,安徽省委、省政府正式研究决定迁建合肥骆岗机场。
2005年12月,新机场开始规划选址。
2006年6月底,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合肥骆岗机场正式升格为国际机场。
2006年4月,合肥市肥西县高刘镇和六安市寿县刘岗镇交界处的“新桥村”场址通过国家民航总局审查,同时新机场被命名为合肥新桥国际机场。
2007年10月,迁建合肥骆岗机场项目正式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复立项,并定位新桥国际机场为国内干线机场。
2008年12月,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正式开工建设。
2012年12月,航站楼及配套工程正式由合肥新桥机场建设指挥部移交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整个机场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2013年5月29日24时,安全运行36年的合肥骆岗国际机场永久关闭,停止通航。
2013年5月30日零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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