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日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广受业界和社会关注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经济类规章。《规定》从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航空运行主体的责任,为维护乘客合法的权益、保障正常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参与起草该《规定》的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发展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光才、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洪涛两位专家,对《规定》进行详细深入解读。
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诞生
记者:我们了解到,此次公布的《规定》是民航局第一部规范航班正常工作的规章,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出台历时两三年,经先后6次业内外协调会,其出台本身就是最大亮点。在全球,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航班运行秩序的,此前只有欧盟。应该说,《规定》用单行法规的形式为航班正常工作提供了最系统、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对有效减少航班延误,提高航班正常率,提升我国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秩序,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记者:近年来,航班延误事件的社会关注度一直很高。那么这部规章的颁布,对促进航班正常工作有何意义呢?
刘光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2015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4.36亿人次,旅客周转量7270.66亿人公里,比上年分别增长11.1%和14.8%。从2005年起,我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已排名世界第二。但正如你所说,近些年,航班延误始终是困扰民航工作的一大问题。民航局自2008年起多次开展航班延误治理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要建立航班正常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立法将治理航班延误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规章。
记者:该《规定》起草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是什么?
刘光才:《航班正常管理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的。同时,我们也借鉴了美国、欧盟相关民航法规规章,这有利于我国航班正常工作规定与国际先进做法保持一致,促进我国航班正常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规章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国内运行的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因此规章设定的义务性规范,严格遵守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要求。
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明晰
记者: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遵循的最重要原则是什么?
刘光才:这部规章的起草,始终遵循着坚持安全第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其中,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起草该《规定》时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记者:健全市场机制在《规定》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光才:健全的市场机制就是要做到把企业该做的还给企业,政府只做自己该做的事情,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儿。关于航班延误的旅客补偿,其实早在2004年民航局就出台了《关于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个航空公司,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标准,做好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工作。
为了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同时不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规定》在第三章第一节中明确规定,国内承运人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这样,旅客可以根据补偿的方案,自主决定选哪家航空公司,真正实现航空运输市场化。同时,国内承运人需要在接下来的5个多月的时间里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并完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同时上报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择时予以对外公布,做到透明公开。
明晰主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记者:仔细研究《规定》后发现,这部规章对航班运行主体各自的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定位和全面规范。请您结合《规定》内容详细谈下航班正常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李洪涛:在航班正常、延误处置工作中,保障航班正常是首要环节,提高航班正常率、减少航班延误则是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的核心。然而,与近年来我国航班量的迅猛增长相比较,机场、空管、航空承运人的保障能力明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航班正常和民航发展质量。《规定》在第二章中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保障航班正常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分,对必要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此外,《规定》也要求航空公司与销售代理人和地服代理人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服务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职责,同时也增加了地服代理人、销售代理人不履行协议造成航班延误的责任。而且此次《规定》把在我国运行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纳入了规制范畴。
记者:刚才您提到《规定》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都纳入其中,这是不是也是主体职责明确的一个体现?
李洪涛:对,适用范围涵盖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目前,现有民航局文件只能规范国内承运人,对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方面的监管还是空白。随着我国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在我国运行国际航班,因此需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保证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的一致性。
记者:《规定》对各方的法律责任是如何明确的?
刘光才:这部规章共八章77条,其中法律责任部分共有17条,确实反映出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比如,《规定》细化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法律责任中的部分条款,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重点要求承运人做好航班延误或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工作,每一项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绝不让消费者成为弱势群体
记者:很多社会公众认为在航班延误中,消费者一直是弱势群体。《规定》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洪涛: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出现“投诉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字样,但其内容可以说极尽全力,力求全面地保护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旅客对航班问题类的投诉占总投诉的50%以上,投诉已经成为旅客在航班延误后最重要的维权手段。目前规范旅客投诉工作的依据是《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效力级别低,适用范围无法涵盖外国承运人。同时,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法律责任,对被投诉主体缺乏约束力。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对旅客投诉受理、处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此次在《规定》中独立一章专题投诉管理,并将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共同纳入其中。
记者:依照《规定》,遇到航班延误时,旅客应该如何维权呢?
李洪涛:旅客在旅行中遇到问题,最好在第一时间向承运人和机场求助或投诉。如果其未能满足诉求,可以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寻求解决。若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证明的,航空公司必须出具。《规定》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包括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若消费者发生投诉,国内航空公司要在7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外航和港澳台地区航空公司在20日内处理完毕,且必须具备中文受理能力。
记者:我发现,《规定》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了更明确的界定。那么在遇到具体的延误时,消费者有哪些知情权呢?
李洪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需明确是否提供航班延误补偿,还要明确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要在30分钟内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发生机上延误时,航空公司要每30分钟向机上旅客通报动态信息,超过3小时的,要在安全和安保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记者:《规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和舆论最大争议的是“对于由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而产生系列责任问题交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这一条,对这一规定您怎么看?
刘光才:从历史性的角度看,早在1996年,民航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八条就提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这次《规定》只是将以前的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写进了规章中。
这个问题为何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关键在于我们的关注点到底是航空安全更重要还是航空补偿更重要。的确,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约定,所以规章也表示因航空公司方面引起的航班延误由航空公司进行补偿。但是,诸如天气原因,在出现雷阵雨、暴风雪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不起飞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旅客的安全,避免航空安全事故。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国际上均明确航空公司可不担负相关费用。本规章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最低要求,但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高于这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