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场鸟击防范军民深度融合工作的意见(2017,现行有效版本)
文号:〔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17年2月7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各战区空军,空降兵第十五军,空军试验训练基地,空军航空大学,空军航空兵第三十四师,空军飞行试验训练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林业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
现将《加强机场鸟击防范军民深度融合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机场鸟击防范军民深度融合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主席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思想,开创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融合发展新局面,空军、民航局、国家林业局就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机场鸟击防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工作协调机制
(一)空军后勤部机场局、民航局机场司和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机场鸟击防范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机场鸟击防范军民深度融合年度工作任务。会议结合军民合用机场管理保障联席会议召开,由空军后勤部和民航局轮流组织,国家林业局参加。
(二)战区空军、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鸟击防范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联合制定鸟击防范联合监督检查计划,督促辖区内相关机场落实鸟击防范的工作任务。
(三)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与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召开联席会议,鸟情复杂密集且严重危及飞行安全时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分析本场鸟情,制定防鸟击工作措施办法,制定实施鸟类及生境调查方案,并争取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机场周边生境治理方案和管控措施。
二、共用保障力量资源
(四)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空军民航军民合用机场运行保障暂行管理规定》,联合成立鸟击防范专业小组,并建立联合保障队伍,按照力量共用、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双方鸟击防范资源,共享机场周边鸟情、生态环境信息,协商组织实施驱鸟,共同开展鸟击防范工作。
(五)军民航单方组织飞行时,按照“谁飞行、谁主责”的原则,有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协商组织机场驱鸟驱鸟。当一方有特殊需要时,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
(六)军民航同时组织飞行时,空军场站和民航机场管理机构的驱鸟力量均应保持值班状态。遇有特殊鸟情,双方保障力量应该快速反应,联合处置。
三、联合调查治理生态环境
(七)机场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配合和支持,每年对机场周边8公里范围内鸟类及生境情况组织2次调查。
(八)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研究提出机场周边生境综合治理方案和管控措施,联合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实施,消减鸟击风险隐患。
四、构建全国鸟情监测预警系统
(九)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军民航相关技术力量,共同研发全国鸟情监测预警系统,分析预测鸟类活动趋势,定期发布鸟类活动情况,为空军、民航开展鸟击防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十)空军、民航机场部门每年互相提供鸟击信息分析报告,并抄送林业局保护司。
(十一)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指定的科研监测机构,每年向空军、民航机场部门提供鸟迁飞监测信息分析报告,空军、民航机场部门向有关科研监测机构提供设备支持。
(十二)空军、民航机场部门联合开展机场鸟类探测跟踪有关设备的研究应用,进一步提高技术防范水平。
五、联合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十三)空军后勤部机场局、民航局机场司和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共同建立鸟击防范专家库,为机场鸟情调查、环境治理、鸟击残留物鉴定、专业人才培养等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空军后勤部机场局、民航局机场司分别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共同研究制定鸟击防范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标准,林业局保护司提供技术支持。
(十五)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适时邀请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鸟类专家,为所属专业保障人员讲授鸟类保护、鸟情调查、环境治理等专业知识。
(十六)空军、民航新建机场选址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址的鸟类综合环境评估,尽量避开鸟类迁徙通道和集群区域。
(十七)机场周边新建湿地、园林等适宜鸟类栖息场所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和空军场站、民航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八)军民航根据需要,可请林业主管部门派出专家协助鸟击现场调查和鸟击残留物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