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民航业健康发展,加快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民航发展处)收,联系电话:0755-82963215(邮编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gc@jtys.sz.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25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民航业健康发展,加快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航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专项用于深圳市民航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项目包括: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航线运营双通道宽体客机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资助项目,进口生鲜冷链业务资助项目,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资助项目,发展通用航空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
第五条 民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85亿元(不包含第六条第十款资助项目的预算),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若审核后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出该项目预算时,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在各资助项目中调剂;若超出年资助总额时,则超出项目预算的资助金额应根据调剂之后的缺口按有利于编制预算和支付的原则,编列入下一年的预算。本年度预算缺口在下一年编列预算时优先保障。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民航业领域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公司总部注册在深圳市的航空公司;或者总部注册地不在深圳市,但以深圳市为运营保障基地的航空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非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机场运营的基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
货运新航线是指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通的国内和以深圳机场为出境地的国际及台湾地区全货机航线,即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过往三年内(自本政策生效日开始计算)该公司未运营过的全货机航线,或虽曾经运营过但该航线已停航半年(含)以上,且过往每个运营年度(自航线开通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出港航班班次均不足50班(不含)的全货机航线。
客运新航点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1)开航之日前3年内深圳机场无通往该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班;(2)开航之日前3年内深圳机场虽有通往该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班,但该航班已停航且3年内任一航空公司每个运营年度(自航点开通之日起满一年)完成的出港航班量小于50班。
城市候机楼是指经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具备为旅客提供值机服务、行李直挂服务、机场陆运专线或机场水运线路服务的场所。
机场陆运专线是指往返深圳机场和深圳机场城市候机楼且具备相应运营资质的陆路客运线路(公交线路除外)。
机场水运线路是指深圳机场福永码头始发的水路客运航线。
持续运营满一年是指连续12个月内每个月都至少有一班航班/班车/船班往返深圳机场。
(一)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含)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非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100班次(含)以上的非基地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国内客运航线运营双通道宽体客机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开展双通道宽体客机运输业务的国内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按每架次1.2万元标准,对国内航线本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双通道宽体客机增加架次部分给予资助。
(四)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含)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的班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运营首年洲际(含阿拉伯半岛地区)航线资助标准为15万元/班;亚洲(含台湾地区)航线资助标准为10万元/班;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万元/班。
(五)非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50班次(含)以上的非基地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内航线300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同时,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航班的班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运营首年洲际航线(含阿拉伯半岛地区)资助标准为7.5万元/班;亚洲航线(含台湾地区)资助标准为5万元/班;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2.5万元/班。
(六)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不含在深圳机场运营全货机航线的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供货物理货、储存、装卸车、单证处理等过站服务的货站可获得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用于相应减免从事货运代理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向货站缴纳的出港服务费用。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须与各货站签署交货协议。
2.资助标准
按出港货量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的货站处理费给予资助,国际出港货物资助标准为0.08元/公斤,国内出港货物资助标准为0.05元/公斤。
(七)进口生鲜冷链业务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为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指水果、冰鲜产品、食用水生动物、肉类、药品等)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理货、货物储存、海关数据申报、装卸车、单证处理等进港服务的货站可获得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用于相应减免从事进口生鲜冷链业务的运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货站缴纳的生鲜冷链产品进港服务费用。
2.资助标准
按进口生鲜冷链产品重量给予0.5元/公斤的资助。
(八)跨境电商空运进出口资助项目。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为跨境电商货物提供清关、理货等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可获得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用于相应减免从事空运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向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缴纳的进出港服务费用。物流企业须获得国家邮政局、深圳海关批复的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有关许可,跨境电商货物通过深圳机场国际航班以空运方式出境或者进境。
2.资助标准
以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统计数据为依据,按跨境电商空运重量给予处理费0.55元/公斤的资助。
(九)“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
项目一: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城市候机楼服务功能完善、经深圳机场服务质量考评达标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城市候机楼营运企业。
2.资助标准
按每个城市候机楼25万元/年标准给予资助。
经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授权,提供深圳邮轮票务服务及开展邮轮宣传的城市候机楼,资助标准增加5万元/年。
项目二:机场陆运专线资助子项。
1.资助对象及条件
机场陆运专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发出班次达到1400班次(含)及以上的运输企业。
2.资助标准
按每条机场陆运专线30万/年标准给予资助。
深圳机场至同一地点视为一条机场陆运专线,多家运输企业经营同一条机场陆运专线的,资助资金按在深圳机场发出班次比例进行分配。
项目三:空海接驳服务资助子项。
1.资助对象及条件
在深圳机场福永码头开通具备行李直挂服务的跨市水上旅客运输线路且持续运营满一年的深圳机场福永码头营运企业。
2.资助标准
按每条线路20万元/年标准给予资助。
多家船公司经营相同的深圳机场福永码头跨市水上旅客运输线路计为一条。
项目四: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资助子项。
1.资助对象及条件
举行宣传推介会宣传本公司在深圳机场新开的国际客运航线且在主流媒体报导的航空公司。
2.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按1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客运航线只资助1场宣传推介会。
(十)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和发展通用航空资助项目的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不含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资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申报受理并组织开展资助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公共信用查询系统对申报单位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诚信征询情况、第三方数据复核、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流程进行外部审查。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单位接受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专项资金资助结果文件,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应确保复核数据真实有效。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相关单位依法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查工作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局取消其本次项目的外部审查资格。同时,相关单位依法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和《〈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9号)中涉及航空业资助的有关条款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