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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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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现行有效版本)

文号:民航发[2009]9号

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6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浏览量:103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民航专项基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项基金,是指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建设。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及民航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民航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四)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总结报告(附件一);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民航安全、保障能力、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民航局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项目单位。

  第九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民航行业和地区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五)使用民航专项基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十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法人对总结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后,民航局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项目后评价任务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民航局的委托要求,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依据和内容,以及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附件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章 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总结报告,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人员不得收取委托方支付的评价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后评价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民航局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民航局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确保信息反馈的畅通和快捷。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民航专项基金投资效益和项目投资决策水平。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总结报告(范本)

  附件二: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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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9]9号).pdf
  • 附件一_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总结报告(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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