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改”波音/空客的飞机吗?
这个问题中的“改”指针对航空器的“改装”,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设计和实施。
首先从“实施”角度来看,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因为目前我国运营机队中绝大部分为进口机型,对进口的波音/空客飞机开展的维修工作中就包含了改装的实施。
那么从“设计”角度如何呢?
国内申请人是否能够就波音/空客飞机的改装方案(从设计角度也可理解为“设计更改”)申请设计批准呢?
由谁来批?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美国联邦航空局(FAA)还是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
是否需要取得波音/空客同意?
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得梳理一下各方角色和彼此间的关系。
首先,波音/空客是波音/空客飞机的设计批准(形式:型号合格证TC)持证人(TCH),美国/欧洲是上述机型的设计国(SoD)、FAA/EASA则是主审国局方(CA)。
我国进口波音/空客飞机,进口前,CAAC作为认可国局方(VA),要对FAA/EASA颁发的TC做设计认可(形式:型号认可证VTC)。
之后,进口的飞机依法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对于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波音/空客飞机而言,我国就是登记国(SoR)。
接下来,就可以“解题”了。
谁可以申请?
TCH(波音/空客)当然可以申请对自己持证的机型做证后的设计更改。
但除此外,理论上,任何人或机构,只要具备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和符合性验证、表明能力,都可以申请对波音/空客飞机进行“设计更改”——前提是,拟更改机型已获得其所在国当局的设计批准(包括认可)。
向谁申请?
通常是向申请人所在国的当局来申请,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EASA可受理欧盟境外申请)。
如果申请人所在国并非被更改机型的设计国,则在改装方案被批准后,这个国家就成为了该改装方案的“改装设计国”(区别于被改装飞机的设计国),要承担起相应的持续适航性责任。
改装:对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设计做出的改动。
改装设计国:对负责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改装或修理设计的个人或组织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ICAO Annex 8
到底依据谁批准的方案实施?
既然都能批,那谁批的才算数呢?
如前文所说,航空器受登记国法律保护和约束,因此,改装方案应根据具体被改装航空器的国籍、获得登记国当局的批准(或认可)。
结论
只要进口机型的设计被CAAC认可过(VTC),国内申请人可以就其改装方案向CAAC申请设计批准(形式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改装设计批准书MDA、其它非证件批准形式等)。
可以根据CAAC批准的方案,在中国注册的波音/空客飞机上实施改装;无需获得波音/空客同意,也无需取得FAA/EASA批准。
但若要在他国注册的航空器上使用,CAAC批准的改装方案应获得该航空器登记国当局的批准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