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说明
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使用许可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选型,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规章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民航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民航系统特别是空管系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大批外国设备生产厂家进入我国市场,为设备采购提供了丰富的可选择性。同时,全球化的经济变革使国际上的设备生产厂家重组日益频繁,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变化。因此,设备的使用单位在选购设备时,不仅要通过现场测试等确保设备的质量,还要对设备生产厂家本身的实力及其变化进行了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利于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进而保证飞行安全。其次,随着民航体制改革机场划归地方管理,设备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民航空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设备的采购资金将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沿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根据总局健全部门规章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完善设备的行业管理及统一选型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及民用航空安全不受侵害和影响,所以尽快制定规章,规范此类活动,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颁布实施很有必要并已刻不容缓。
二、规章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编写的。前述条款规定了民航总局的管理权限、设备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对这些设备实施许可管理的依据。
三、规章制定的原则
建立设备使用许可制度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1、 确保设备质量的原则。由于空管工作与飞行安全紧密相关,因此,在保证设备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的前提下,不仅要确保设备购置时的质量,而且要求设备生产厂家应该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
2、 统一监管设备采购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空管体系是空管系统建设的目标。为此,民航总局要求总局空管局在工作中保持“四个统一”。其中“统一设备选型”是民航总局要求民航总局空管局履行的职责之一。所以,设备选型工作必须统一规范。
3、 符合市场经济实行法制的原则。过去的设备选型工作采用专家组评选,利用部门文件批复执行。为适应设备采购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进行,保护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把部门规定向社会公布。
4、 设备购置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发展逐步融入市场,设备的使用管理与国际通行制度和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经了解美国FAA也实行空管设备产品认证的制度,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也是正常的。
四、 关于规章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1、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的核准。由于近年来空管设备生产厂家之间的频繁重组,有的厂家倒闭并被兼并、收购,造成个别厂家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设备交付。在售后维护、维修服务工作方面,给使用单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此,本《办法》在注重审查设备技术指标的同时,强调了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的审查,并以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厂家的可靠性。设备技术指标和设备生产厂家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颁发使用许可证。
2、对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本《办法》规定,在对设备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查的同时,必须对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并在第二十一条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对违规使用单位处罚并加重其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投入使用的设备符合要求。
3、考虑到目前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绝大多数在国内已经有2年以上的使用经历,并且担负着全国航路(航线)和机场的导航、通信以及监视任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这些设备,经设备生产厂家申请后,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对该种型号的设备直接颁发使用许可证。对本《办法》施行后开始使用的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