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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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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发布时间:2015-09-06 19:09:00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浏览量:1209次

发布时间:15/09/06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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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运输机场、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

  

二、项目审查类型

  政府内部审批和审核事项

  

三、审批和审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

  3.《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25日发布,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航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民航行业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政府按程序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涉及规划、土地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项目单位应提交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不满足国家及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要求或项目研究报告不满足审批(审核)深度要求的,项目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和审核

  1.地方政府出具的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审核的文件。

  2.立项报告。

  3.飞行程序报告。

  4.飞机性能分析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

  1.地方政府出具的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审核的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飞行程序报告。

  4.飞机性能分析报告。

  5.地方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函。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民航局审核项目

  1.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申报单位应将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抄送民航局及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

  2.由民航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咨询机构提交项目评估报告或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民航局视情可不单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3.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项目评估报告,并向民航局上报审查意见。

  4.待收到项目评估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地方政府资金承诺函等前置审批文件后,我局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该项目行业意见。

  (二)民航局审批项目

  1.由民航局审批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抄送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

  2.由民航局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由咨询机构提交项目评估报告或意见。

  3、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项目评估报告,并向民航局上报审查意见。

  4、待收到项目评估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地方政府资金承诺函等前置审批文件后,我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批复文件。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和审核,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和审核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审批(审核)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可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审批或审核结果

  民航局批复文件或民航局行业审查意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附件一:流程图

流程图.jpg



附件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jpg


附件三:常见错误示例

  1、主送单位:

  错误案例:民航局计划司

  正确应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附件四: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行业审查或审批的来文单位

  解答:向民航局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行业审查或审批申请,由省级发改委向民航局来文。

  2、申请行业审查或审批文件的报送份数?

  解答: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项目建议书行业意见,正式文件向民航局报送一份,相关附件报送6份;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项目可研报告行业意见,正式文件向民航局报送一份,相关附件报送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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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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