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航线设备台(站)址,以及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台(站)址的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号公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7、《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第29号令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8、《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AP-115-TM-2016-02-R1,2016年9月5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下列情况需要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
1、新建设备台(站)的。
2、设备台(站)需要迁移的。
3、在已批准的设备台(站)址上新增其他类型设备的。
4、由于机场跑道延长等原因造成导航台(站)与跑道端距等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
5、由于飞行程序变更需要变更台(站)名称的。
无线电导航台(站)址应当同时满足导航台(站)设置场地规范、电磁环境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方案。不能同时满足的,负责选址的单位应当与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会商,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或者比选台(站)址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运行需求为止。
(二)下列情况空管运行单位可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撤销:
1、设备台(站)不需要提供运行保障,且永久关闭并退出使用的。
2、设备台(站)功能被其他台(站)或者其他运行保障方式取代的。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出,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1、设备台(站)选址报告:
选址报告由空管运行单位、空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民航空管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编制,并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2)台(站)运行需求分析。
(3)预选台(站)址的电磁环境、地理环境和信号覆盖分析及结论。
(4)预选台(站)址的经纬度(WGS—84 坐标系,精确到0.01 秒)和黄海高程测量结果。
(5)新建台(站)条件(供电、通信等)分析。
(6)结论。
(7)附件:
选址报告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置在机场内的,应提供机场总平面图。
2)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者台(站)场地环境平面图。
2、关于新建或者迁移设备台(站)的立项文件。
3、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4、设置在军民合用机场的台(站),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同意设台(站)的文件或相关协议。
5、设置导航台(站)的,应提供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或者飞行程序调整批准文件。设置航路、航线导航台(站)的,还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同意航路、航线划设与调整方案的文件。必须包含台(站)是否满足飞行程序要求的说明。
6、设置仪表着陆系统的,在经地区管理局飞行程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需提供本条(5)所要求的材料。
7、其他材料。
对于在已批准的设备台(站)址上新增其他类型设备的,本条规定的材料可视情简化,但应当提供相应的信号覆盖分析、飞行程序调整批准等文件。
对于由于机场跑道延长等原因造成导航台(站)与跑道端距等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的,以及由于飞行程序变更需要变更台(站)名称申请设备台(站)址的,上述(1)至(4)可视情简化,但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
(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的撤销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其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设备台(站)撤销原因。
2、有关固定资产及土地处理情况。
3、撤销航路、航线以及军民合用机场导航台(站)的,应说明台(站)与军方关系。必要时,应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对台(站)撤销的意见。
九、办理基本流程
空管运行单位或空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地区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一次补正所有内容。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对申请的台(站)址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台(站)址通过初审后,地区管理局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报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将决定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设备台(站)址管理过程中,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针对有关技术问题,要求空管运行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设备台(站)址取得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取得台(站)撤销批准后,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十、办理方式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通过民航OA系统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地区管理局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行政相对人可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有效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站)址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578 传真:010—64091944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622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4031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252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028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29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67
9.民航新疆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5445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 时 间 | |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
附件一:流程图
附件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三:常见错误示例
1、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超出有效期。
2、建设项目未获得立项批复。
附件四:常见问题解答
1、移动雷达或移动甚高频设备能否申请台址批复?
答:请咨询地区管理局申请设置临时台址。
2、ADS—B地面接收设备是否需要向民航局申请台址批复?
答:不具备发射功能的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站可不申请台址,但台(站)设置应当符合运行需求和空中航行服务需求,并满足民航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台(站)选址工作完成后应当按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要求向其提供备案。
3、对选址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答:设备台(站)选址报告应当由空管运行单位、空管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从事民航空管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编制,对编制单位无资质要求。
4、台址申报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哪个阶段完成?
答:设备台(站)址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以前完成申请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