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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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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审批

发布时间:2015-09-06 19:09:00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浏览量:13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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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需进行不停航施工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的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完善的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不停航施工资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不予行政许可。 

  禁止性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不停航施工资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不予行政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民用运输机场不停航施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本):

  1.申请文件(原件)。

  2.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复印件)。

  4.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原件)。

  5.各类应急预案(原件)。

  6.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此项内容时需提供)。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前往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管局领导依法对机场管理机构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许可之日起,在10日内将有效批复文件送达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批复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者“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自由选择。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批复文件。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机场管理机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机场首都机场路10号 电话:010—64590772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837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2246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电话:020—8612234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16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53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电话:0991—380183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09:30—13:30,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10:00—14:00,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流程图.jpg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_1.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_2.jpg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示例.jpg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民用运输机场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答: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编写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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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现行有效版本)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现行有效版本)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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