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庆政办发〔2020〕106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阳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庆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一体化图”)覆盖庆阳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简称“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建设高度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在办理一体化图覆盖庆阳市范围内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第四条 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对一体化图日常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协调。
第二章 一体化图使用
第五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与民航部门依据机场净空一体化图对机场净空进行管理应充分考虑到城市长远发展、民航航空安全、机场远期规划发展、节能减排,同时兼顾地方经济和机场运行效益需求。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将公布的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和高度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一体化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直有关部门参照一体化图依法进行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庆阳机场按规定向民航甘肃监管局报送审批相关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庆阳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拟建的建(构)筑物建设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
因城乡建设、机场运行需要,庆阳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市直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认为拟建的建(构)筑物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的,可以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甘肃监管局意见建议。
民航甘肃监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技术报告,提出意见。
第九条 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需安装障碍物灯和设置障碍物标志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相应实施方案报民航甘肃监管局,并抄送庆阳机场。
第十条 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可能产生影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等建设项目,市直有关部门或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庆阳管理处应另行征求民航甘肃监管局意见。
第三章 一体化图管理
第十二条 庆阳机场负责建立障碍物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障碍物数据库原始数据为一体化图编制所使用并经行业审查通过后的障碍物信息。
第十三条 一体化图发布后原则上不修改。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引发相关调整的单位负责修编费用,由庆阳机场组织开展一体化图修编工作。
第十四条 一体化图具体修编工作应委托经民航局备案的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完成。
第十五条 一体化图修编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套软件应当与修编后的一体化图一致;修编的一体化图和配套软件,经民航甘肃监管局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一体化图修编所使用的障碍物数据应以机场障碍物数据库中的障碍物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重大问题,应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庆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无人机等“低慢小”不明升空物体活动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庆政办函〔2017〕86号)要求,启动相关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办法。
第四章 一体化图监督
第十八条 庆阳机场依据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高度的复核、障碍物灯的安装、障碍物标识的涂抹、施工塔吊和避雷针等附属物管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并反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如发现对机场运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民航甘肃监管局。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在机场净空一体化图范围内实施项目审批应当严格落实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违反相关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导致机场净空遭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直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定义如下:
(一)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地区民航行业管理机构审查通过。综合考虑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飞行程序、飞机性能、运行最低标准、助航灯光系统、导航设施设备、管制运行等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范围和高度要求,融合后形成的综合净空保护控制图。
(二)机场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为拟建建(构)筑物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三)障碍物限制面:为保障航空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规定的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庆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