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华北地区部分通航公司运行许可的公示
根据民航局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部署,涉及通航运行的新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简称 CCAR-91部)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部规章的定位和内容发生较大调整和变化,原CCAR-91部仅涉及H章一般商业运行种类的航空器运营人,及为非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非运输类直升机提供代管服务的航空器代管人,无需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即可实施运行。原CCAR-91部涉及的其他运行种类将分别归属于《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新版CCAR-135部)、《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新版CCAR-136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新版CCAR-141部)。
为确保新规章正式施行后相关的注销和换证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我局将于7月1日对华北地区部分通航企业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进行集中处理,具体方案内容公示如下:
一、对于按照原CCAR-91部实施运行合格审定,仅持有一般商业运行种类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将于7月1日集中注销。具体名单如下:
二、对于按照原CCAR-91部实施运行合格审定,获颁发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若现有规范中代管航空器不涉及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输类直升机,其运行规范将于7月1日集中注销。具体名单如下:
三、由于部分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生产运行专业人员、生产设备不满足运行要求或是因市场变化长期停摆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难以保障。对于此类企业,经我局研究决定,予以撤回其运行许可并予以注销处理,具体名单如下:
四、对于按照原CCAR-91部实施运行合格审定,持有旋翼机外载荷、农林喷洒作业飞行、跳伞、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资质以及涉及运输类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输类直升机代管服务运行种类许可的航空器运营人,需在民航局公布的补充合格审定过渡期(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补充合格审定工作,更换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训练)规范。
五、即日起至6月30日,如无特殊情况,我局暂停受理新增的通航企业初始运行合格审定或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申请。
六、涉及注销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通航企业,如对本公示方案存在异议,可在2022年6月20日前,向我局上报具体诉求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视情核实并研究处理办法。对本公示方案无异议的通航企业需在7月1日后尽快上交所持有的纸质运行合格证。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