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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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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2014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14年2月7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浏览量:1088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各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在此通知印发后10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不舍涉密内容。国务院审改办要在此通知印发后20日内在中国机构编网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国务院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二、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此前决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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