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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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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5-09-06 19:09:00
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浏览量:1235次

发布时间:15/09/06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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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的许可。

  (一)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二)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印发);

  5.《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一)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2.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3.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4.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5.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6.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1.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2.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3.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4.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5.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6.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2.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3.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4.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5.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6.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7.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特殊开放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2.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3.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办理流程

  1.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二)申请特殊开放许可的办理流程

  1.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十、办理方式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初审通过后,通过民航OA系统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地区管理局受理投产开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民航局,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初步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特殊开放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导航设备开放批复文件。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民航局投诉。对于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578    传真:010—64091944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622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4031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252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028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29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67

  9.民航新疆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5445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时  间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流程图.jpg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1.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2.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3.jpg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_4.jpg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台站名称"一项,错误填写为"导航台",或"测距台",应填写完整的台站名称,如"百花山测距台"。

  (2)"投产校验日期"一项,错误填写为"20XX年",或"20XX年XX月",应精确到日,如"20XX年XX月XX日"。

  (3)在一份申请表中,同时申请两个仪表着陆系统如"XX机场18号跑道仪表着陆系统及36号跑道仪表着陆系统"是错误的,对同类型的多个设备申请开放,应分别填写多个申请表。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对于合装导航设备,如全向信标/测距台、仪表着陆系统/测距台等,是否可使用一份申请表同时申请两个导航设备开放? 答:可以,分别勾选即可,参见上方样例。

  (2)已投产开放过的导航设备,如果进行了台址迁移,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投产开放? 答:需要,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前,都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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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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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现行有效版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6,现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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