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湘政办发〔2017〕52号
发布日期:201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17年9月5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52号
HNPR—2017—0104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服务力争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三级甲等医院、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250架左右,培育发展2—3家核心领军企业和一批规模化通用航空企业,重点扶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通用航空装备研发制造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产业规模处于中部领先。大力支持航空贸易、航空金融租赁消费、航空大数据等新业态发展,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制造先进、运用广泛的通用航空发展格局。
二、培育通用航空市场
(一)强化交通运输服务。根据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特点,发展面向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的短途运输,提供多样化机型服务,实现通航运输常态化,填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短途航空运输空白。鼓励发展公务航空,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场管理局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拓展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森林消防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支持政府部门通过直接购买通用航空器或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开展应急救援等公益性活动。扩大通用航空农林作业面积,基本满足主要农产品优势产区作业需求,基本实现主要林区航空护林。推广通用航空在工业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土及地质资源勘查、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环境监测等领域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体育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扩大通用航空消费需求。推动通用航空与互联网、创意经济融合,拓展通用航空新业态。鼓励各地根据市场需求,组建通用航空公司、俱乐部、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其结合自身优势,开展航空会展、飞行体验、航空运动、飞行培训等服务。鼓励私人航空消费,提高飞行驾驶执照持有比例,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扩大通用航空爱好者和消费者群体。加快推进航空旅游和运动基地建设,为通用航空消费者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体育局、省旅发委、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在通用航空发展示范省、试点市及航空旅游、航空运动、通航小镇试点和产业综合示范区等方面的试点示范。加快张家界国家通用航空旅游示范工程、株洲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建设和省内各特色通航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将长株潭地区建设为机场布局成网、装备研发制造领先、航空服务多样等全面发展的全国性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综合性示范区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体育局、省旅发委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快通用机场建设
(一)合理规划布局。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完善立体交通网络需要,按照衔接互补原则,加强全省通用机场和飞行营地整体规划布局。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航空装备制造聚集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林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5A级旅游景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高速公路沿线、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规划建设通航基础设施,所有运输机场规划发展通用航空功能。纳入省级规划内的布局点,要做好未来发展条件的规划控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发委、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体育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科学确定标准。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有效衔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建设规模和标准,基础建设要根据发展实际适当控制规模,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的原则,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机场配套用地,机场总用地规模及相关功能区规模不得超过相关用地定额标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审核程序。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由省发改委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湖南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2016—2030年)》等相关要求办理核准或审批,改扩建通用机场由省发改委按程序办理核准或审批。项目核准或审批前由省发改委负责与民航和空军衔接,取得民航的行业许可意见和军方的场址核准意见,以及其他核准或审批的前置支撑性要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统筹协调发展。大力支持重点示范区、试点市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基础好、需求大的地区率先发展,兼顾贫困地区的通用航空服务需求,实现省内通用航空公益性服务供给平衡。支持相邻县市区共建共用通用机场,鼓励基础设施、航空空管、油料储运、运营维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通用航空制造业
(一)支持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我省在通用航空研制领域的基础和优势,鼓励企业开展通用航空器整机自主创新研制,加快现有通用航空器适航取证步伐,抢占通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先机。根据市场需要,重点突破通用航空器设计、制造、测试、集成开发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产业配套。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省在中小航空发动机、直升机传动系统、航空起降系统和关键基础材料等航空配套领域的先发优势和领先地位,加快军民用航空技术双向转移转化,推进技术升级,构建通用航空业研发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关键航空机载设备、航空部件研发制造和集成供应,以及雷达、通信等相关产业。大力推进航空航天新型复合材料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促进产业集聚。支持长株潭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通用航空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通用航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积极对接和吸纳国内外通用航空优质资源,探索通过项目引进的方式,推动优势航空整机产业化项目落户。要结合实际,做好通用机场周边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有效使用低空空域
(一)科学规划空域。积极争取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加强与军方及民航监管部门沟通,科学规划全省低空空域,在保证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为通用航空释放低空空域资源,并与周边区域空域形成有效衔接,特定区域适当放宽空域高度限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衔接协调,提高飞行计划申报和审批效率,确保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做到随报随办随批。(责任单位:民航湖南空管分局等)
六、强化安全监管
(一)确保运行安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由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实施通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监管。民航湖南空管分局依托中国民航局建设的通用航空安全监管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通用航空器地面和空中活动的监控与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控。机场管理部门对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通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公安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空飞行安全有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原则对通用航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省机场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等)
(二)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创业和多元化发展。依照国家相关制度标准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准入,严格执行通用航空器适航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通用航空市场。民航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开展通用航空普查,全面掌握通用航空器及零部件设计、生产、组装、维修以及各类航空社团组织、飞行人员等情况,建立全省通用航空数据库。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有效加强对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等,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军委联合参谋部、南部战区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战略层面支持。强化省直、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统筹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研发、航空运输服务发展。各市州要明确牵头部门,出台具体措施,完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机场管理局、民航湖南安全监管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拓展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各类资金支持。加大对通用航空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市合作研究筹建航空事业发展投资基金,对基础性公益航空服务、通用机场建设、民用机场完善通用航空功能的建设、飞行服务站等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医疗救护、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通航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通用航空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土地供应。有效保障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通用航空制造及运营服务企业建设等合理用地指标。(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强化人才培养。坚持人才培养与培训相结合,支持省内相关院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航空发动机制造维修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引进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急需人才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抓好督查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任务清单,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推进时间,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定期调度督查,确保取得实效。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省发改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