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97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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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 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