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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1〕1888号),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 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与民航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文)和《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总局厅发[2003]41号文),对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为规范民航建设工程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展,原有对民航建设工程范围的描述已不能完全涵盖现有工程类型。为此,经民航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商,现将两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