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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民航专项基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项基金,是指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建设。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民航专项基金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定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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