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
文号:无
发布日期:2021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2日
是否现行有效:现行有效
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口岸改革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十三五”口岸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口岸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对外开放总体布局开展口岸工作。在国家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口岸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口岸进出口货运量221.9亿吨,进出口货值146.37万亿元人民币,出入境人员26.27亿人次,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1.47亿辆(架、列、艘)次。
口岸布局进一步优化。沿海地区基本形成环渤海、长三角、东南沿海、珠三角以及西南沿海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口岸聚集区。沿边地区基本形成面向东北亚、中亚和东南亚开放的口岸聚集带。内陆地区口岸枢纽作用日趋明显,成为连接内陆与沿海、沿边国际贸易通道的重要节点。“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开放口岸28个,扩大开放口岸38个。截至2020年底,全国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共313个。
口岸管理体制实现重构性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实现原海关职责和原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有机融合。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退出现役。整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关改革为进一步提升人员出入境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奠定了体制基础。
口岸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出台实施《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国家一类口岸查验设施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口岸查验设施设备统筹共建和共享共用。改扩建和新建多个口岸铁路物流基地专用线。加快推进中欧班列主要枢纽节点铁路场站建设。开展13个智慧港口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试点建设无人码头,初步实现港口智能化、无人化作业。口岸查验、检验检疫、自助通关等领域智能装备设备应用更加广泛。口岸建设发展资金投入稳步增长,“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9.5亿元支持55个国家正式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紧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5亿元,专项支持49个口岸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口岸数字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面启动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与25个部委单位实现“总对总”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对外提供16大类、700余项服务,基本实现口岸执法服务功能全覆盖。完成海关“金关二期”、新一代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18)工程建设,推进人工智能(AI)应用,开发智能审图等新技术,扩大单兵作业装备、执法记录仪、非侵入式检查设备、无人机等新装备应用范围。建成并启用国际航班载运人员预报预检系统(iAPI)、港口边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上下外轮、船舶搭靠外轮等边检行政许可实现网上申请、审批、签发。中国铁路95306数字口岸系统全面上线运行。道路、水路运输系统以及中航信、中外运等系统接入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航空电子货运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稳步推进,物流信息共享共用进一步加强。
口岸安全防控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口岸安全防控制度规范,组织开展口岸安全防控专项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围绕“洋垃圾”、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毒品等重点敏感商品开展跨部门风险联合研判,实现重大系统性风险联合甄别处置。275个开放口岸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移民局、民航局等部门深度合作,直属查验机构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建立省级层面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口岸安全协同治理局面初步形成。
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减单证、优流程、提时效、降成本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截至2020年底,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从86种精简至41种,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缩一半以上。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等便利化措施,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以内。建立全国统一的跨境电商监管信息化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印发《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落实口岸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清理和规范口岸收费成效明显。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跨境贸易指标排名从2017年的全球第97位大幅提升至2019年的第56位。
出入境人员通关体验持续改善。实施中国公民出入境通关候检不超过30分钟举措,同时提高外国人出入境通关效率。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人员出入境便利安排,在北京等18个口岸设置89条“一带一路”通道,在120余个口岸累计建设边检自助通道2500余条。优化过境免签政策,在18个省(区、市)23个城市31个口岸对53个国家人员实施144小时或72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航空口岸推行直接过境旅客及当日直接往返机组免办边防检查手续等便利措施。
口岸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口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印发实施《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稳步推动长期运量不达标口岸有序退出,“十三五”期间关闭口岸7个,优化整合口岸4个,首次实现口岸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进口岸查验机制创新,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及客货车“一站式”通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与机场安检部门安全检查合作等通关模式相继实施。交通运输、进出口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稳步实施,口岸通关诚信体系初步建立。
口岸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建立并巩固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越南等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口岸合作长效机制,推进修订中俄、中哈、中蒙等两国政府间边境口岸管理协定。发起设立“一带一路”海关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与智利、巴基斯坦等国家共建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与俄罗斯、德国等6国铁路部门共同签署《中欧班列运输联合工作组议事规则》。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航线达到176条。在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边境口岸积极增设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铁路公司建立铁路国际联运数据交换平台,开展进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信息预报。
二、“十四五”口岸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
进入新阶段,口岸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为口岸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维护口岸安全责任更加突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对口岸更好地服务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进入新阶段,口岸工作存在以下短板与不足:口岸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亟需加强;口岸通行便利化水平仍有提升空间;口岸建设和运行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口岸管理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需加快推进;口岸经济辐射带动作用需进一步培育。
进入新阶段,口岸工作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以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认识和把握口岸工作发展规律,树立底线思维,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作出贡献。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找准口岸是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点的定位,充分发挥口岸在推动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主动担当口岸新职责新使命,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开放,保障高标准安全,加快推进口岸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口岸,推动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履行国门卫士职责,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防范和阻断安全风险、守边固边、促进产业升级中发挥口岸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效益优先。强化国家对口岸资源的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实施口岸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口岸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提高口岸开放整体效益。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发展。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对标国际、赶超先进,创新口岸管理理念、通关制度和管理手段,探索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和新动能。注重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加强政策协同,强化口岸设施设备和数据共享共用,推动口岸工作从“重开放”向“重管理”转变,促进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坚持法治先行,规范管理。明确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责任边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建立和完善口岸一线亟需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口岸法治体系,增强口岸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口岸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口岸环境。
(三)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新时代口岸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口岸综合绩效评估为抓手,统筹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五型”口岸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成口岸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建设集约高效、运行安全便利、服务完备优质、管理规范协调、危机应对快速有效、口岸经济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现代化口岸。到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口岸,高质量完成“五型口岸”建设。
——平安口岸。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保障进出境人员安全、运输工具安全和货物安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效能口岸。深入推进口岸“放管服”改革,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效率、降低合规成本、改善通关服务,提高通关便利化整体水平,实现口岸“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通关+服务”一体化联动。
——智慧口岸。发挥科技先导和创新驱动作用,推进全国口岸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全流程、智慧化的口岸运行体系,促进口岸数字化转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构建覆盖跨境贸易全链条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推进国际间互联互通。
——法治口岸。加快构建新时代口岸法治体系,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口岸工作的能力,营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口岸执法环境,提高口岸行政决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绿色口岸。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高效利用、低碳环保理念贯穿口岸开放、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实现口岸资源集约利用、投入产出最优、设施共享共用,推动口岸高效可持续运行。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口岸综合绩效评估。
以推进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绿色口岸建设为目标,以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从口岸硬件设施、通行能力、投入产出、运行安全、口岸通关便利化、智慧智能、管理服务、带动能力、绿色环保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科学设立全面衡量口岸自身建设、运转成效、服务水平的发展指标,按年度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适时向口岸相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推动将评估结果作为口岸准入退出、示范口岸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引导口岸高质量发展。
(二)围绕枢纽口岸优化口岸布局。
统筹考虑国家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发展布局,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国家口岸查验机构编制配置以及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着眼全面提升枢纽口岸功能,坚定不移推进口岸布局优化。
巩固沿海地区口岸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主力军地位。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整合口岸资源,深入推进环渤海、长三角、东南沿海、粤港澳大湾区、西南沿海五大口岸集群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快大通关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国重点枢纽海运口岸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腹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支持邮轮游艇码头以适当方式有序对外开放。
全面加快边境地区口岸发展。对接我边境省区既有重要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运输枢纽,推动形成重点枢纽口岸、物流节点口岸、便捷运输通道为一体的边境口岸开放体系。加快推动解决长期制约我重要边境口岸发展的瓶颈和短板问题。积极推动毗邻国家加强对应口岸建设和发展。
支持内陆地区口岸创新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内陆地区既有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班列,根据需要增设汽车整车、药品等进口口岸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进一步提升口岸运行效益。支持沿海沿边地区口岸与内陆地区口岸加强通关制度衔接,推动沿海沿边地区口岸给予内陆地区货物通关同等待遇。
统筹推进航空口岸高质量发展。打造与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相匹配的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协调高效的航空口岸体系,构建更加符合新发展格局、“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国际航线网络布局。支持国际枢纽口岸和区域枢纽口岸做大做强,推动关闭客运量长期不达标航空口岸,鼓励非枢纽口岸优化整合航线。严格控制非枢纽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开放,鼓励和推动其他城市向枢纽口岸集聚实现进出境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航空口岸实施7×24小时通关,提高国际航空枢纽航空口岸的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普及率。
(三)探索实施口岸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坚持全国“一盘棋”,根据口岸所处区域、类型、功能定位等方面的差异性探索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战略地位重要、口岸经济社会效益强和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口岸作为国际枢纽口岸,战略地位比较重要、口岸经济社会效益较强和辐射带动作用较大的口岸作为国家重要口岸,其他口岸作为地区普通口岸。针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口岸,在口岸准入、退出、建设、运行等方面制定不同的条件和标准,给予差别化政策。落实《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稳妥有序推进口岸退出实施。加快清理整顿原二类口岸,“十四五”时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原则上新开口岸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统一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开展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动植物检疫能力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与《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接轨,实现同标统建。
口岸场地布局根据口岸通关流程统筹规范设置,优先保障查验现场检查检验执法需要。推进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共用的监管查验设备。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前提下,探索研究电子化监管,取消内外贸物理隔离设施,促进内外贸码头、堆场等口岸资源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探索建立智慧监管平台,提升堆场、仓库等口岸资源利用率。
根据口岸实际和查验监管需要,加快改造和完善已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优先补齐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安全防控领域短板。根据封闭管理、卫生检疫、货车甩挂、货物倒装、分段运输等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疫要求,进一步完善边境口岸货场、道路等基础设施。加快推动解决影响重点枢纽边境口岸效能的瓶颈问题,完善影响边境陆路口岸效能的场站及后方通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毗邻国家加强对应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五)深入推进口岸智慧化建设。
加强口岸信息化顶层设计。树立“智慧口岸、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理念,按照集约、高效、安全原则,以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建设为抓手,推进口岸信息化服务整合,推动各部门、各地方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国家有关政务平台对接。规范口岸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安全运行和服务保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口岸数据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升安全运行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务与商务的关系,构建中央和地方合理分工,各相关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良性共生的生态体系,最大限度统筹社会资源,共同提升口岸智慧化水平。加强与“智慧边海防”建设对接,为合力强边固防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部门信息化升级和口岸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北斗、智能审图、第五代移动通信(5G)及超痕量检测等先进技术进一步优化口岸服务、提升口岸效能。全面推进口岸相关部门单位信息化、无纸化、智能化建设。支持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区域跨境贸易和口岸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区域一体化通关管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智慧监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建设全国口岸综合管理系统,数字化采集、展示全国口岸运行状况,发布全国口岸运行绩效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协同办公系统。推进各口岸间、口岸与场所间信息共享,促进多式联运、口岸联动和各种区域协作。探索实施跨境全程物流可视化,促进实体口岸与数字口岸有机融合。
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除保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原则上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一窗通办,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对接银行、保险、征信、支付等机构,推行“外贸+金融”服务模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担保、保险理赔、支付结算等服务。鼓励多元参与,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通航空、铁路、港航、公路、邮政等各类口岸通关物流节点,实现多种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多个口岸业务联动,各相关主体之间信息互通和协同作业,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发挥“单一窗口”数据汇聚优势,构建基于大数据的开放式创新服务平台,提供跨境贸易大数据服务,支持国际贸易全链条相关产业发展。加强标准化建设,主动对接国际标准,开展与境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实现报关单等通关数据、进出境检疫证书等监管证件跨境联网核查和进出境相关商业票据数据交换。
(六)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口岸营商环境。
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流程。推动口岸查验单位深化改革,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口岸通关规范指引。加快推广“经认证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加强与境外口岸查验管理部门合作,推动联合实施对等通关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升边境口岸通关效率。探索实施枢纽集装箱港国际集装箱中转和集拼试点,扩大海运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政策的成效。研究优化自贸区、自贸港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监管措施。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模式,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研究完善“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口岸逐步扩大试点。研究探索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实施危险化学品海关产地检验和出口直装。试点推进口岸作业时间精细化分段管理,研究制定通关流程作业时间规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口岸整体作业时间监测,及时分析处置异动情况。
进一步提升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通关物流类单据单证电子化无纸化水平。在确保进出口环节监管到位前提下,坚持依法合规进一步推动优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需要企业提交的通关物流类单据,着力协调推动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单据单证的无纸化、电子化,提升电子化流转水平。
进一步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巩固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推广“一站式”阳光收费。支持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推动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更趋合理。加强口岸收费督查。
提升口岸服务跨境贸易发展能力。提高中国籍船舶内外贸经营转换办理效率。推进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便利化。加快口岸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研究深化跨境贸易链金融合作,提供跨境贸易全方位融资和国际结算服务。鼓励在口岸作业环节引入第三方服务平台,依法合规拓展口岸通关、物流、金融等领域的个性化服务。探索研究口岸支持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推进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通关制度协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点区域内,加快建立口岸通关合作机制,推动实现通关物流和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创新通关模式。深入推进往来港澳人员边防检查查验模式创新。
(七)积极推动口岸经济发展。
推进口岸经济发展平台建设。推动优化口岸与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平台布局,促进协同发展,支持列入《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且有条件的口岸建设国家物流枢纽,探索开展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鼓励口岸与物流、生产等对接,形成安全、顺畅、便利的贸易、运输、生产链条,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参与大宗资源能源产品经营,规范边民互市贸易发展,探索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全面开展试点评估、验收、总结,推动边境贸易与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鼓励内陆与沿海沿边口岸深化物流合作和产业协同发展。
推动口岸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产业基础好、市场需求明显的口岸按程序申请建设指定监管场地,加快建设一批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植物种苗等集散分拨中心。鼓励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药品进口口岸功能作用,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支持发展保税航油业务。鼓励在重点国别、重点市场建设出口产品公共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
(八)深入推进口岸法治化建设。
高起点培塑法治理念。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融入口岸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坚持学法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妥善协调法治稳定性、普遍性与改革渐进性、局部探索性之间的矛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局部环节或部分措施存在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加强口岸法治体系建设。系统梳理口岸查验主管部门法律规范和执法依据,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适时开展立改废释,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口岸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口岸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修订《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等口岸管理规范性文件。
深入推进口岸规范执法。推动完善口岸查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裁量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口岸管理决策机制。支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口岸执法监督。推动将口岸通关违法违规记录纳入国家整体信用评估体系,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行差别化通关管理,引导企业、个人遵规守法。
(九)加强港澳和国际口岸交流与合作。
深化与港澳地区口岸交流与合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统筹谋划粤港澳大湾区口岸布局、功能定位。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积极开展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专用口岸和新横琴口岸建设和通关制度创新。加强内地与港澳口岸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口岸功能,探索开展直升机跨境运输和多式联运保障措施,推进粤港澳口岸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动在粤港粤澳口岸实施更加便利的通关模式。推动研究制定港澳与内地车辆通行政策和配套交通管理措施,完善粤港、粤澳两地牌机动车管理政策措施,研究允许两地牌机动车通过多个口岸出入境。
全面推进口岸国际合作。巩固和发展现有双边口岸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与老挝、尼泊尔、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等毗邻国家建立口岸合作机制。规范和完善常态化口岸合作机制,务实推进口岸对等设立、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通关制度创新、工作制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等领域合作。积极研究推进与邻国开展“一地两检”等通关模式创新,围绕重点口岸务实推进示范口岸建设。积极参与多边口岸国际合作事务,积极推动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GMS)便利运输协定,深度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澜湄合作、大图们倡议(GTI)等多边、区域口岸合作。
探索实施“智慧口岸、智能边境、智享联通”。积极参与口岸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探索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口岸物流信息化系统同步规划建设,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一带一路”口岸信息通道建设,加强对高危安全准入领域的信息交换和风险联合布控。深化“安智贸”、检验检疫证书国际互换等合作,推进“关铁通”合作,推动多式联运便利化合作。
积极开展口岸领域对外援助。配合“一带一路”沿线重大港口、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对我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毗邻国家一侧口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支持东道国政府在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开展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积极开展口岸管理、技术、标准等领域的人力资源培训。
(十)推进绿色口岸建设。
严厉打击“洋垃圾”和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将禁止“洋垃圾”入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海关、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合作,深入清查整治非法进口和利用处置“洋垃圾”行为,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综合治理主体责任。主动做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监管工作,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
加强口岸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口岸开放所涉用海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政策,严格管控、合理利用深水岸线,提倡建设公用码头,鼓励现有货主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新建口岸同步推进环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
构建清洁低碳的口岸用能体系。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及低碳技术设备,鼓励新增和更换口岸作业机械等优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有效促进口岸节能减排。落实口岸环保标准要求,强化散货作业防尘抑尘措施。扎实推进钢铁煤炭煤电去产能口岸相关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一)重点枢纽口岸示范工程。
1.水运口岸项目。重点打造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水运口岸,支持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港口群建设。推进大连、青岛、厦门、钦州、北海等水运口岸建设,支持辽宁沿海、山东沿海、东南沿海和西南沿海港口群建设。推进舟山、宁波水运口岸建设,构建舟山江海联运中心、宁波舟山沿海转运中心。建设以武汉、重庆为核心的长江流域航运中心。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2.航空口岸项目。大幅提升北京、上海、广州航空口岸国际枢纽竞争力,推动与周边航空口岸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有序提升成都、昆明、深圳、重庆、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等航空口岸国际枢纽功能。建设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城市群相适应的航空口岸群。推进河南郑州综合性货运枢纽、湖北鄂州专业性货运枢纽等航空口岸建设。
3.公路口岸项目。扎实推进与有关毗邻国家各建设1—2个示范口岸工程,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跨境电商、进出口加工等产业集聚发展,建设一批集产品加工、包装、集散、仓储、运输、报关、报检、代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国际道路运输枢纽和物流园区,更好地发挥示范口岸的集聚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
4.铁路口岸项目。根据口岸能力利用情况,加强对重点边境铁路口岸进行扩能改造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提高集装箱列车的接发、换装能力,结合实际需要优化和完善汽车等指定口岸功能。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创新货物查验、换装等作业模式,打造丝路数字班列,提升口岸通行效率。推进中欧班列边境口岸及后方通道扩能改造工程,提升霍尔果斯、阿拉山口、满洲里、二连浩特铁路口岸列车接发、换装能力。
(二)以补短板为主的口岸设施升级改造工程。
口岸疫情防控能力提升工程。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结合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等要求,全面排查口岸现场疫情防控弱项和短板,制定整改措施并稳步推进实施。
口岸安全能力提升工程。围绕维护国门安全和保障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安全顺畅通行,全面防控口岸区域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确保口岸场所场地及保障设施安全。进一步加强口岸安全设施设备投入,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平战结合。
重要边境口岸“卡脖子”事项解决工程。结合国家外交大局和周边互联互通战略需要,优先推动解决长期影响我重要边境口岸效能发挥的“卡脖子”事项。
长距离孔道边境口岸“关口前移”工程。原则上边境口岸应抵边建设。对于因特殊原因而后置的长距离孔道边境口岸,根据边境口岸实际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关口前移”,确保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安全。
(三)口岸智慧创新工程。
口岸设施设备升级工程。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导航等新技术提升口岸设施设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集成化、移动化、国产化程度。加大智能化审图技术和设备应用。改造和升级检验检疫设备、快筛实验室、排查室、隔离留验室和样本库。加大实验室环境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国家标准样品配置力度,加强国门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国门安全实物资源库建设。优先支持枢纽口岸海关监管、边防检查、海事监管等查验设施以及配套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推进重点口岸和场站设施、装卸设备、物流仓储等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在重点口岸建立高分卫星、无人机、近中远程高清摄像头相结合的全天候口岸监测体系。
口岸监管信息系统升级工程。积极推进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以及与进出境监管密切相关的税务、外汇等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优化升级。推动“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倡议落地。推进口岸查验监管信息系统与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等业务管理系统数据交换。
口岸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对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等信息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全景展示,对口岸综合绩效评估指标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型分析与结果展示。加强中央、省级口岸主管部门之间日常通报交流与业务协同协作。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建设工程。完善“单一窗口”政务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及检验检疫证书等一口受理。对接银行、保险、征信、支付等行业机构,全面推行“外贸+金融”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贸易金融服务。有序推进“单一窗口”与民航、铁路、港口、公路、邮政等行业机构合作,依托“单一窗口”建设综合物流协同平台、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信息服务。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开展跨境贸易数据跟踪分析,推进跨境物流的全程可视化建设,实现进出口商品全程可追溯。拓展移动服务功能,建设智能客服系统。支持区域“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国际“单一窗口”信息互联互通。
(四)口岸国际合作工程。
统筹使用优惠性融资、投资基金、援外资金。加快推进国际运输大通道涉及的毗邻国家口岸查验设施、口岸基础设施以及配套交通设施建设。积极发挥丝路基金投融资作用,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口岸以及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供支持。鼓励国内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参与边境口岸境外段基础设施改扩建。
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积极推动涉及我重要邻国、重要贸易伙伴且双方已经或正在商签有关协议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配套口岸基础设施。
毗邻国家边境口岸补短板工程。全面了解我重要边境口岸毗邻国家一侧口岸及其集疏运体系建设情况,推动解决毗邻国家一侧口岸及其集疏运体系与我严重不匹配、经常造成我口岸拥堵的事项。积极发挥对外援助作用,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支点国家相关口岸境外段建设。
口岸信息化交流合作工程。探索推进“单一窗口”标准和技术走出去,推动与境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合作。提升中欧班列信息化水平,为保障运输安全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重点围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贸易、国际航空、海运服务等领域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制定。
六、重大举措
(一)建立口岸综合绩效评估管理制度。
以定量评估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研究确定口岸综合绩效评估各类指标涵盖的具体要素,制定口岸综合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开展综合绩效评估的对象、指标体系、实施主体、评估程序、结果发布及应用等。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口岸所在地方政府共同开展,统筹推进评估工作。
(二)开展口岸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快制订口岸基础设施、口岸现场标识标牌、口岸查验设备配备以及口岸通关环节和流程、口岸通关时间等建设指引。制定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国家标准,巩固和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水平。以推动实现国际贸易供应链全流程无纸化为目标,积极探索研究统一不同口岸查验部门、运输部门等针对口岸的不同代码,推动建立、应用和维护统一的口岸标准代码。推广应用统一的集装箱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研究制定基于区块链的运输和贸易数据标准。加快推进口岸物流相关单证标准统一和全程无纸化作业,制定和应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
(三)建立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跨境贸易指标评估等国际经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探索优化符合中国国情的口岸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改,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关切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处置、高效应对的跨部门多层级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机制,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口岸数据安全与共享机制。
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保护等要求,保障口岸业务运行安全。进一步完善口岸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及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强化数据安全防护,加强数据操作审计,实现数据流向可追溯、可审查。加强信息资源、应用系统、基础设施以及网络通信等领域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数据安全评估体系,做好平台安全评测、监控预警和风险评估,提高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等安全防控与处置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适应口岸发展的投入保障制度。
“十四五”时期构建多渠道投融资的口岸发展保障模式。各地各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国家“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按照《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2017)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设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积极支持直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沿边开放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战略重要节点项目建设。边境省(区)要加强边境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推进建立查验设备多元投入机制,对于多部门共享共用的查验设备,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口岸建设主体或地方政府承担。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口岸特别是重点枢纽口岸和存在明显短板口岸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参与口岸建设。
七、实施保障
坚持中央统筹、省(区、市)强化主体责任、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研究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政策制定实施、重点项目安排和改革创新试点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层级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口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动员和推进实施。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衔接好,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内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配套措施。口岸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工作落实,细化工作方案,逐项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划解释说明,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落实,协调推动解决有关地方和部门在推进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文件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