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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三)《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1);(四)《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二、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机场选址报告(一式12份,原件);(三)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对预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以作为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三、审批程序(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申请文件抄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一式8份。(二)民航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或迁建民用运输机场场址的审查。运输机场海拔高度不应超过4420米。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2014年6月20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