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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运输机场、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 二、项目审查类型 政府内部审批和审核事项 三、审批和审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 3.《关于印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25日发布,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总体规划的审查。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办法》(AP-158-CA-2013-02,2013年7月5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航线设备台(站)址,以及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台(站)址的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号公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工程、空管工程及其他民航直属单位建设工程等初步设计审查。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2013年6月18日印发)。 5.《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需进行不停航施工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的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4.《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及呼号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
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工作细则》(AP-86-TM-2014-001)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监督管理。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由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完成。 新建、迁建、更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投产飞行校验申请表; 2)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台址批复; 3)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频率、呼号批复及管制指挥和校验沟通频率批复; 4)导航设备涉台飞行程序批复;&n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的许可。 (一)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二)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印发); 5.《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依据《中国民用机场试飞管理规定》(AC-97-FS-2012-02)执行。 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是机场试飞的责任主体,负责委托航空公司承担试飞任务,向局方提出试飞申请及试飞保障方案,在试飞过程中提供试飞保障,试飞结束后落实试飞整改项目(如有)。 航空公司是机场试飞的实施单位,受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具体实施试飞任务。航空公司负责向局方提出试飞计划申请,研究制定试飞方案,申请飞行计划、实地试飞、试飞结束后提交试飞情况报告。 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试飞申请及试飞计划申请,具体组织或授权监管局组织实施试飞工作,试飞结束后向民航局提交试飞总结报告,并督促或委托监管局督促试飞整改项目的落实(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