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74条信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行业验收。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3.《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2013年8月12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飞行区指标为4F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飞行区指标4F以下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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