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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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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现行有效版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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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现行有效版本)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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