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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
(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局长 杨元元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0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五年十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事 故危害,为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