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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重大问题。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行业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民航机场管理职责,负责本省民用机场净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确保军、民航空器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空军机场(含保留旧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野战机场)、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净空管理。净空保护区外的净空管理按军民航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海航、陆航、警航、通用机场的净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设定,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多跑道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由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叠加而成的最大区域。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详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障碍物限制面示意图及相关表格。军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军用部分)净空区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净空保护区端净空和侧净空障碍物限制要求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净空规定执行。第四条 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影响机场净空保护活动的查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以及民用航空的发展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民用航空发展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军民融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民用航空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发展,做好民用机场监督管理和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除国家民用航空行业管理外的民用航空管理和服务,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统筹协调民用航空发展。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管理机构。”二、删去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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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除外。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