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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3号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局长 杨元元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1号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1997年12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陈光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维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公共环境,保护广大旅客的健康,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机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航空器活动区域; (二)候机楼内旅客活动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 (三)旅客通道、摆渡车内;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可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内的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国内航线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号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胡逸洲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设